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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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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介紹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為確保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行政法規。該法規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據《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抓緊制定根治農民工欠薪專門行政法規的要求和《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7章57條,現將有關重點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重點規范內容

    《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求:“要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抓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確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拿到應有的報酬。”據此,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除外?!钡谌龡l規定:“農民工提供勞動后有權依法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

    二、關于明確政府責任

    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思想認識,壓實其監管責任是重要保證。為此,征求意見稿從各級人民政府責任(第五條)、明確相關部門責任(第六條)、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定期督查制度(第七條)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時,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和紀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三、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

    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趨復雜,各種形式和多層級的承包變化多樣,導致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后農民工和行政執法機關難以確定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為此,征求意見稿第三章分情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作出規定:一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勞動報酬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勞動報酬的責任(第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拖欠被派遣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三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或者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或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且出現拖欠為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施工任務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由發包的單位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第十五條第一款)。四是企業允許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且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由該企業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第十五條第二款)。針對近年來經常出現的企業通過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償工資責任的現象,征求意見稿也對相應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予以明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關于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導致欠薪的預防

    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來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建設單位在資金沒有保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甚至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單位以發生工程款糾紛為由拒絕結算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此,征求意見稿作出三項預防性規定:一是重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將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第十九條第一款);二是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辦法,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第二十條),即使發生工程款糾紛,發包單位也不得因該爭議不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第二十四條);三是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第二十五條)。

    五、關于建設領域用工及工資支付規范

    地方普遍反映,建設領域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不規范是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因此,征求意見稿中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文件中有關規范建筑領域用工及工資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一是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該項目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按照約定撥付工程款時,應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按期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第二十一條)。二是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應當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負責按月計算每位農民工當月應得工資額,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第二十三條)。三是規定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第二十七條)、實名制用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條)及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第三十條)。

    六、關于加強監督檢查

    為了加強監督檢查,征求意見稿規定:一是在監督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查詢相關當事人金融賬戶的開戶、資金變動和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第三十四條)。二是對未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相關責任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三是為了落實從源頭上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征求意見稿對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七、關于欠薪行為的懲戒

    為了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懲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懾,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明確了懲戒措施。一是支付拖欠工資的利息。征求意見稿規定,未根據本條例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和利息;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除可責令其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外,可對單位處拖欠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第四十五條)。二是行為限制和取消資格。征求意見稿規定,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未執行本條例有關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降低其建筑施工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三是誠信制度和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第三十六條)。四是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等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第三十七條)。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工資支付形式和周期(第二章)、違法建設導致欠薪的防治(第三十一條)等作出了規定。[2]

    意見征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詳見參考鏈接中國政府網),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二)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詳見參考鏈接中國政府網),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1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8月13日[3]

    草案通過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于2019年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

    會議強調,農民工為國家建設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貢獻,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獲得及時足額的報酬。要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要求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對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會議強調,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各地要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對問題突出的要公開曝光,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嚴肅追責并予以懲戒。[3]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公布簽署國務院令(國令第724號)。2020年1月7日,該國務院令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4]

    2條例全文

    編輯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4]

    3內容解讀

    編輯

    解讀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一是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二是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四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五是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1]

    解讀二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稐l例》明確了各方責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頑癥。

    明確各方責任,構建共治體系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相應職責。

    堅持問題導向 打造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綠色通道”

    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建筑市場秩序和施工企業用工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規定推行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等。

    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 扎緊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籠子

    事前預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部門之間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監管上要求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準可以依法查詢單位金融賬戶和房產、車輛等情況。

    對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違規建設導致欠薪的,發生法定情形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對重大欠薪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5]